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69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