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69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