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18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涛餮幕墙技术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涛餮幕墙技术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