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743号 原告:**,女,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