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87559号 原告:***,女,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2021)沪0115民初85077号案件中达成的和解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恢复卫生间顶部楼板及排水排污管道,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2.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22日起每日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原告逾期履行违约金至完成修复义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2021年3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交房验收,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卫生间顶部公共排水排污管道孔位及管道设置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有安全隐患,无法使用。2021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于一个月内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修复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并交由法庭备案。然而被告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迟迟未依约履行修复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被告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无法实现购房居住使用的目的,仍应视作逾期交房,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购房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维修涉及的管道移位不影响原告实际使用房屋,也不影响交付标准。被告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修复方案进行维修,但原、被告对于维修内容的理解不同,修复方案针对的就是管道修复,不存在楼板修复。前案中双方达成修复方案后,被告及时找原告进行修复,但原告提出要将其卫生间的顶部全部凿掉。对于违约金,前案中被告已赔偿原告1万元,且修复方案中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原告本案中不得重复主张违约金,即便被告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也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7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括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530元,根据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2,108,053元。第七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200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第十三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021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系争房屋。 2021年9月10日,原告**被告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使用说明书》及验收标准,修复主卧及厨房墙面漏水问题,恢复卫生间顶部楼板及排水排污管道,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2.如被告无法在2021年8月22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款万分之一每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直至交付符合《质量保证书》的房屋。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85077号。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就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8507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另外,原、被告在该案中就系争房屋的修复方案和验收检测等事项达成了合意,其中修复方案为:“1)与楼上相连的整个卫生间平面管道(包括马桶、淋浴房、台盆等排水排污管道)进行整体恢复,按照原始结构(即建筑设计蓝图)进行整体更换和修复,管道全部换新。2)清理原先凿开的现浇板洞口,用水泥砂浆(或堵漏王打底),吊模板(直径10cm以上大孔加入钢筋并与原楼板钢筋焊接加固,小孔放入钢丝网加固)用细石混凝土浇筑至2/3,再用堵漏王填堵至现浇面平。3)再做防水,做防水试验。4)楼下天花板用防水腻子修补。”验收检测为:“1)恢复后,进行楼上蓄水试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48h,蓄水高度高出最高点处2-3cm,每隔1-2小时到楼下检查,看是否有漏水,发现漏水立即停止蓄水试验,重新做防水后再蓄水检测,直至合格为止,蓄水试验期间邀请业主旁站监督。2)对恢复后的楼板进行地面抗压检测。3)就修复结果出具合格报告。” 2022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请求履行修复义务的函》,要求被告收函后立即安排进场修复。2022年8月25日,被告收到该函件。 审理中,原告称,系争房屋已交付,现不再要求交付房屋,但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故要求其修复至符合质量标准;管道应整体更换,且仅对维修部位做防水不可行,应对卫生间楼板整体做防水,双方对上述问题存有分歧,故最终未维修。 被告称,原告提出整体防水重做,这样的话要将三分之一厚度的楼板敲掉,超出了修复方案范围,被告认为只要在维修部位局部做防水,验收试验通过即可。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2021)沪0115民初85077号案件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请求履行修复义务的函》、邮寄凭证等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系争房屋质量问题,原、被告在前案中已就修复方案达成合意,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修复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修复方法,双方亦就验收检测事宜达成了合意,只要被告的修复结果达到约定要求即可。被告已于2021年3月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质量问题也仅发生在卫生间部位,并不足以造成房屋完全无法使用,且系争房屋至今未修复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修复方案的理解产生争议,不可归责于被告一方,故对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按照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沪0115民初85077号案件中达成的修复方案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