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1843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9,16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03月0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方竹路199号售楼处,现场购买被告销售的浦东新区XX路XX弄XX苑XX号楼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于2021年7月20收到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快递(房屋产权证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发放通知),显示已经支付完毕住房贷款772,000元,并于2021年7月27日前支付完毕剩下的购房款76,000元。满足原告应该履行(预售合同上规定)的支付购房全款义务,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快递方式通知,于2021年11月21-23日交房。与合同约定的2021年9月30日前交房日期严重不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购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累计违约53日。原告已经支付完毕购房款17,285,957元,按日万分之一(172.85元)乘以逾期天数(53天),得出违约金9,161.5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港公司辩称,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针对逾期付款的行为,被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合同约定,原告在支付完毕所有费用前,被告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9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系争房屋,暂测建筑面积73.57平方米,房屋总价暂定1,739,710元,被告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乙方于2021年3月9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879,710元,于2021年4月23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860,000元;以上房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视为乙方实际支付之日,若在上述指定日期前,甲方帐户未收到有关款项(含贷款),即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暂缓交付房屋,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房款、违约金及其它约定费用,甲方无需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补充条款一》第6条约定……具体交房时间的相关约定以交房通知书为准。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办理该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前应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房款(包括面积误差结算款项)及其它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房屋维修资金、首期物业费等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且乙方办理完成全部物业书面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在此情况下,视为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书的日期办理完成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自行失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甲方第一次书面通知的交房日期付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自第一次书面通知的交房日期的第二日起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等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港城限价房装修房源出售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装修款88,284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支付购房款879,710元、装修款88,284元,2021年7月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772,000元、现金支付76,000元、面积差价款886元。审理中,双方确认购房款总价为1,728,596元。
2021年7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港城限价房装修房源出售补充协议》无效等,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后双方均撤诉,被告表示不再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快递《交付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9:00-10:30时段办理交房手续……如指定日期有其他安排,请提前3天沟通、确认交付时间等等。2021年11月18日下午六点左右原告收到快件。
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上述事实,由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交付通知书、快递单、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自前述日期之第二天(即2021年10月1日)起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现被告通知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交房,已逾期,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由于原告原因于2021年11月23日实际办理交房手续,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11月21日。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987元(以房价款1,728,5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