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87561号
原告:***,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2021)沪0115民初85080号案件中达成的和解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恢复卫生间顶部楼板及排水排污管道,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2、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22日起向原告支付按照房价款万分之一每日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和解修复义务。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金额为2,080,779元并已依约付清全款。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通知原告交房验收,原告发现房屋卫生间顶部公共排水排污管道孔位及管道设置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使用。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以(2021)沪0115民初85080号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一个月内进行修复,修复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并交由法庭备案。然而被告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迟迟未依约履行修复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无法实现购房居住使用的目的,仍应视作逾期交房,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购房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前案调解协议达成以后,被告马上联系原告进行修复,但是双方对于修复方案的理解不一样,导致没有进行修复,被告不存在违约。而且原告在前案诉请中已经主张违约金,前案调解协议已经作出处理,原告再行主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之后原告按约付清房款,2021年3月19日,原告签署《房屋验收交接证明》,同时对卫生间等部位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被告按照《使用说明书》及验收标准,恢复卫生间顶部楼板及排水排污管道,***卧靠窗处墙面漏水问题,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房价款万分之一每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直至交付符合《质量保证书》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万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另外,原、被告在该案中就系争房屋的修复方案和验收检测等事项达成了合意,其中修复方案为:“1)与楼上相连的整个卫生间平面管道(包括马桶、淋浴房、台盆等排水排污管道)进行整体恢复,按照原始结构(即建筑设计蓝图)进行整体更换和修复,管道全部换新。2)清理原先凿开的现浇板洞口,用水泥砂浆(或堵漏王打底),吊模板(直径10cm以上大孔加入钢筋并与原楼板钢筋焊接加固,小孔放入钢丝网加固)用细石混凝土浇筑至2/3,再用堵漏王填堵至现浇面平。3)再做防水,做防水试验。4)楼下天花板用防水腻子修补。”验收检测:“1)恢复后,进行楼上蓄水试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48h,蓄水高度高出最高点处2-3cm,每隔1-2小时到楼下检查,看是否有漏水,发现漏水立即停止蓄水试验,重新做防水后再蓄水检测,直至合格为止,蓄水试验期间邀请业主旁站监督。2)对恢复后的楼板进行地面抗压检测。3)就修复结果出具合格报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系争房屋质量问题,原、被告一致达成修复方案的合意,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修复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修复方法,双方达成的修复方案已就修复结果的确认方法进行了约定,只要被告的修复结果达到约定要求即可。被告已经于2021年4月19日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质量问题也仅发生在卫生间部位,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并不足以造成房屋完全无法使用,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按照原、被告双方在(2021)沪0115民初85080号案件中达成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宇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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