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天中茗苑小区3号楼东2**203。系***丈夫。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