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天中茗苑小区3号楼东2**203。系***丈夫。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