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74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学院路1520号西班牙小镇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