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74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学院路1520号西班牙小镇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