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0463号
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粮道街8-34号顶***3**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佰利通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