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99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