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99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