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4910号之一
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新桥村船头组253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单元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四川丰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2元,减半收取计74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31元,由原告成都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