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664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