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3民初15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8********,住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农科村2组128号。
被告:四川华鑫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88号附23号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蒙古族,197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51979********,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滨河西路三段286号22栋2单元1101室。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鑫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