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2民初482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12107500C。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