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4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衡阳市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0424民特4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424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