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3)湘0424执保58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一段26号百纳公寓1栋1606室。
被申请人湖南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交通东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衡东县新塘镇新衡路105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霞流镇堰霞村一组20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
被申请人曹任,女,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踏庄乡朗山村11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38271.76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538271.76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538271.76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