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9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50号2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U7131。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召田,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与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9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402××××7792的银行账户、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000××××3089的银行账户、在成都银行锦江支行账号为1001××××1015_C300CNY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45327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402××××779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3089、成都银行锦江支行账号为1001××××1015_C300CNY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245327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小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宇平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