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川018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而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已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本院(2021)川018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因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