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474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66594G。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电信分公司1530539****的手机号,保全金额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电信分公司1530539****的手机号,限额2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