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