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6民初3800号
原告:***,男,200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66594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临沂市河东区财源广场4号楼14层和15层1501、1502及5号楼楼下门面大厅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8283606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63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驾驶登记在电信公司名下的鲁QX××**小型专用客车,与***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电信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也属于原告的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属实,在核实该车辆事发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该车辆的行驶证均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拒赔情形后,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我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请求一并处理,另外经庭前核实,原告事发时年仅18周岁系在校学生,其无权主张误工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求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9日13时00分许,***驾驶鲁QX××**小型专用客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2公里路口(***路口),与***驾驶由***往北掉头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认定***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电信公司,***系该司职工,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发当日,***到平邑县中医医院治疗,住院25天,2021年8月2日出院,支付住院费用40007元。2021年8月16日在平邑县中医医院支付门诊费用624元。2022年2月14日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支付门诊费用220元。以上医疗费合计40851元。电信公司垫付医疗费2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的护理人员为其父亲**(公民身份住址为平邑县××镇××村××号)。
依***申请,经本院委托,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支付鉴定费2000元。
依***单方委托,临沂市君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二轮电动车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3120元。***支付评估费300元。
***原系临沂远大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其毕业证记载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的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允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观点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争议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依据事故责任比例,交强险外的损失,被告方应按80%的比例赔偿。
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对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在平邑县中医医院支出的门诊费用624元,有门诊电子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供的摆药单和缴费凭证,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采信。鉴定意见书系依据***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作出,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7月9日,***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事故发生时已从学校毕业,且年满18周岁,对其主张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保险公司也有异议,本院酌定车损为2184元、评估费210元。依据施救距离、施救难度、车辆受损情况,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本院酌定支持100元。结合原告治疗地、居住地及住院天数,酌定交通费375元。鉴定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因***系电信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故本案程序性费用应由电信公司依法承担。
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结合原告诉求,综合认定如下:
伤残费用项下损失:误工费15490.8元(86.06元/天×180天)、护理费5163.6元(86.06元/天×60天)、交通费375元;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40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财产项下损失:车损2184元、施救费100元;其他费用: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21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伤残费用项下损失:误工费15490.8元、护理费5163.6元、交通费375元,合计21029.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1029.4元;
二、***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40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43401元,在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后,剩余损失25401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80%的比例赔偿20320.8元;
三、***财产项下损失:车损2184元、施救费100元,合计228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2227.2元(交强险赔偿2000元,剩余284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按80%比例赔偿227.2元);
四、***其他损失: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210元,合计2210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按80%比例赔偿176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
电信公司垫付款数额20000元,扣除应承担的鉴定费、评估费、案件受理合计2551元,剩余17449元应由***返还,为减少诉累,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由保险公司从应支付***的赔偿款中代为返还。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至***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17××××1388账户26128.4元,支付至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174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