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91民初1193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66594G。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济损失362,400元;由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度,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临沂市沂河路高架桥施工工程,其在施工期间,多次野蛮施工,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线缆肆意破坏,损失惨重,影响极大。具体如下:1、2021年5月8日19时16分,沂河路与鹅黄路交汇处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高架桥施工将五金机房西方向的出局主干光缆挖断。造成48芯光缆3条,24芯光缆1条,共计4条光缆被破坏。导致罗西支局、***石、涧花埠等基站断站,土山洼OLT脱网、马厂湖机房脱环,五金机房至天顺机房的环网链路中断,影响雷克萨斯至台湾的长途电路等重点客户电路7户,电信宽带用户3742户。本次故障抢修历时143分钟,所产生的费用为3.64万元。2、2021年5月21日11时,沂河路与科教路交汇处西150米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高架桥施工将五金机房西方向的出局主干光缆挖断。造成48芯光缆1条,24芯光缆2条,共计3条光缆被破坏,导致**教育、罗西支局、***石、涧花埠等基站断站,土山洼OLT脱网、马厂湖机房脱环,五金机房至天顺机房的环网链路中断,影响雷克萨斯至台湾的长途电路等重点客户电路7户,影响电信宽带用户2417户。本次故障抢修历时143分钟,所产生的费用为3.31万元。3、2021年7月20日16时,沂河路与龙腾路交汇处东100米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高架打桩施工将光缆砸断。造成48芯光缆2条,96芯光缆1条,288芯光缆2条,共计5条光缆被破坏。导致高新区网络堵塞严重,远通汽汽车超市、二手车市场的交警检测线电路中断、93设备上联中断,无线基站断站5个。以及马自达至长春、一汽大众至长春、奔驰至德国、信用社至青岛和济南的长途电路、***至北京、**至济南、丰田至**等多处集团客户电路中断,电信宽带用户2642户中断。本次故障抢修历时480分钟,所产生的费用为9.23万元。4、2021年8月24日17时17分,沂河路与龙腾路交汇处东100米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高架施工将管道光缆挖断。造成96芯光缆1条,288芯光缆3条,24芯光缆4条,48芯光缆1条,共计9条光缆损坏。导致高新区网络堵塞严重,移动网用户部分中断,远通汽汽车超市、二手车市场的交警检测线电路中断、93设备上联中断,无线基站断站5个,马自达至长春、一汽大众至长春、丰田至**等多处集团客户电路中断,电信宽带用户2642户中断。本次故障抢修历时480分钟,所产生的费用为11.04万元。5、2021年9月2日21时20分,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高架施工挖断管道光缆,造成96芯光缆1条,288芯光缆2条,24芯光缆1条,共计4条光缆损坏。导致高新区网络堵塞严重,移动网用户部分中断,远通汽汽车,农信社至青岛、**至临沂的本地网业务中断,造成障历时300分钟。本次故障抢修历时300分钟,所产生的费用为9.02万元。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五次破坏行为,导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36.24万元,间接损失上百万元。事故发生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多次找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迟迟不予理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电缆损坏并非被告的原因造成,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揽了沂河路高架工程,2021年4月28日临沂高新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原告及其他通讯单位务必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通讯光缆、机箱的改迁工作,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原告公司代表***代表原告签收了该通知。政府下发通知后,其他通讯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已经将通讯光缆、机箱改迁,原告却拒不执行政府的要求改迁通讯光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7条规定“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原告并未在案发处设置“此地地下埋有光缆”的标识,即原告未履行告知和警示的义务,被告完全有理由确信案发处不应埋有电信光缆。综上,原告错上加错的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无资格要求被告为其错误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二、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关联关系。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光缆损坏时间、损坏位置以及提交的光缆抢修位置与报警记录中记载的报警时间及报警时所称的损坏位置均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关。三、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内容及损失数额均是原告单方面罗列统计,并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不能证明上述损失与被告有关,对原告单方委托的第三方维修,被告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要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临沂市沂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京沪高速-清河西路)中京沪高速至西中环路段系被告路桥公司中标施工的道路工程。被告施工期间将原告电信公司临沂分公司光缆挖断五次,导致原告的通信业务中断。为保障通信服务,原告电信公司临沂分公司委托案外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紧急修复通信设施。五次挖断及修复情况如下:1、2021年5月8日19点16分,沂河路与俄黄路交汇处五金机房西方向的出局主干光缆被挖断,原告报警。此次事故造成3条48芯光缆、1条24芯光缆,共计4条光缆被破坏,导致罗西支局、***石、涧花埠等基站断站,土山洼OLT脱网、马厂湖机房脱环,五金机房至天顺机房的环网链路中断,影响雷克萨斯至台湾的长途电路等重点客户电路7户,电信宽带用户3742户。此次故障抢修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共出动抢修人员4名,出动抢修车辆4台,发电机1台,熔接光缆336芯,历时143分钟,产生费用3.64万元。2、2021年5月21日11时,沂河路与科教路交汇处西150米五金机房西方向的出局主干光缆被挖断,原告报警。此次事故造成1条48芯光缆、2条24芯光缆,共计3条光缆被破坏,导致**教育、罗西支局、***石、涧花埠等基站断站,土山洼OLT脱网、马厂湖机房脱环,五金机房至天顺机房的环网链路中断,影响雷克萨斯至台湾的长途电路等重点客户电路7户,影响电信宽带用户2417户。此次故障抢修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共出动抢修人员4名,发电机1台,熔接光缆336芯,历时143分钟,产生费用3.31万元。3、2021年7月20日16时,沂河路与龙腾路交汇处东100米光缆被砸断,原告报警。此次事故造成2条48芯光缆、1条96芯光缆、2条288芯光缆,共计5条光缆被破坏,导致电信宽带用户2642户中断。此次故障抢修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共出动抢修人员8名,抢修车辆4台,发电机1台,熔接光缆2784芯,历时480分钟,产生费用9.23万元。4、2021年8月24日17时17分,沂河路与龙腾路交汇处东100米光缆被挖断,原告报警。此次事故造成1条96芯光缆、3条288芯光缆、4条24芯光缆、1条48芯光缆,共计9条光缆损坏,导致高新区网络堵塞严重,移动网用户部分中断,远通汽汽车超市、二手车市场的交警检测线电路中断、93设备上联中断,无线基站断站5个,马自达至长春、一汽大众至长春、丰田至**等多处集团客户电路中断,电信宽带用户2642户中断。此次故障抢修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共出动抢修人员8名,抢修车辆4台,发电机1台,熔接光缆1344芯,历时480分钟,产生费用11.04万元。5、2021年9月2日21时20分,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管道光缆被挖断,原告报警。此次事故造成1条96芯光缆、2条288芯光缆、1条24芯光缆,共计4条光缆损坏,导致高新区网络堵塞严重,移动网用户部分中断,远通汽车、农信社至青岛、**至临沂的本地网业务中断。此次故障抢修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共出动抢修人员8名,出动抢修车辆4台,发电机1台,熔接光缆1344芯,历时300分钟,产生费用9.02万元。五次抢修共计产生修复费用362400元,该款项原告已支付给案外人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向原告开具金额为449441.48元的发票。发票载明的数额除包括本案涉及的362400元修复费用外,还包括其他单位挖断原告线缆产生的修复费用87041.48元,原告在起诉时已将该费用扣除。
另查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于2021年4月28日向各通信单位作出“关于加强沂河路高架工程沿线通信线缆、机箱改迁的通知”一份,通知载明:沂河路高架工程是我市今年的重点项目,现沂河路高架工程沿线(***-京沪高架)存在多处通信线缆、机箱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请各通讯单位加快沂河路高架通讯光缆、机箱的改迁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完成改迁工作,逾期未改迁的,后果自负。改迁位置:1、沂河路科技大道交汇涉及通讯箱一处。2、沂河路高新大道路交汇处涉及通讯箱一处,管道过路一处。3、沂河路(***-科技大道)南侧管道一处。4、沂河路***交汇处南北过路一处、通讯箱一处。被告提供的通知签收凭证上“***”字样并非原告公司网格主任***本人所签,经向高新区园区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该通知已向原告送达。
再查明,线缆挖断后,双方曾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成功。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事件发生时间、光缆修复地点与施工地点等情形,结合原、被告提交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挖断电信临沂分公司的光缆并导致通信业务中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损失数额。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坏情况及损失数额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对损失数量及数额申请鉴定,但其未在限期时间内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故本院对本案损失的认定以原告电信临沂分公司提交信息产业临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路桥公司光缆破坏光缆的情况说明”、抢修费用证明及发票为准,虽发票数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一致,但原告对此已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为362400元。
关于责任比例。本案中,被告的施工行为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告在收到高新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下发的改迁通知且明知施工沿线埋有光缆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光缆进行改迁,并且在被告多次挖断光缆后原告仍未积极采取措施对光缆进行改迁,任由损失扩大,其自身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主张其起诉的五处修复地点并不包含通知上载明的四处改迁位置,但原告主张的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修复点系通知中载明的改迁位置之一,且通知中已明确载明“沂河路高架工程沿线(***-京沪高架)存在多处通信线缆、机箱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原告起诉的五处修复地点均在“***-京沪高架”范围内,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予以规避,亦无证据显示其在施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通信光缆等设施采取过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在本次路面施工侵权事故中的过错及对事故发生所起原因力的大小,本院酌定被告路桥公司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应赔偿原告108720元(362400元*30%=1087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10872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2358元,由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咸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