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999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回龙桥村6社3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2********。
被告:四川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北路52号1栋1楼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Y2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