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北路52号1栋1楼3-1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燕,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牟蜀锋,系该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因被告四川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应尽的赔偿义务,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