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0268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上围四巷1号1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55号4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202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