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0268号之二
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上围四巷1号1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55号4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脉陶瓷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5元,合计诉讼费3,957.50元,由原告东莞全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