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293号
原告: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UBA7E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1417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