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200号
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新立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76001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689641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395627.71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长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4×××88。且已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以确保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为申请保全的理由,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627.71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98元,由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