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437号
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新立组6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中,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德尕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聚之源公司名下财物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017763901716056××××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物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