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1867号 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武川路***弄***号***室。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以需再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4,600元,由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