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6163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新镇永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北国锡张公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46元,由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