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7680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大新镇永凝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塘桥镇(江苏***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