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7680号之二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大新镇永凝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鼎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塘桥镇(江苏***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