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博蓝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2民初2047号 原告:山东博蓝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峄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山东博蓝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蓝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