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7975号
原告:***。
被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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