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06执870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沪0106民初2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43,993元、违约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3破1142号案件裁定宣告破产。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谈话录音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沪0106民初2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