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48***号
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月工路XXX号7幢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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