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12民催42号
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信阳,职务经理。
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和达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泰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7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
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