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358号之一
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信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镇盛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秦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莘县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79200元。冻结期一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福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