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5866号
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信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黄河路东、建设路西、市政路南。
法定代表人:毕永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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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陆金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小芳
书 记 员 许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