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8011号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415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45号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841898W。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