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6民初1791号之一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789944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45号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84189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5.41元,财产保全费1322.71元,合计307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