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7308281D。
法定代表人:胡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速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798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RFAH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速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本院审查查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上诉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