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647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丹阳市柏莱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