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姜伟,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英莱特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英莱特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10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