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
本院在执行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