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侯进红,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执行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