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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91民初570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作费用1014044.0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均为工程监理和咨询类企业,双方之间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由被告以招投标等方式签订相关项目监理合同,再由原被告共同对相关项目开展监理工作,待业主将监理费支付至被告后,被告按约定将分成支付给原告。截至目前,被告有七个项目合作款未向原告付清,而被告已经确认从业主处收款,并且以函件等方式向原告予以了确认,经计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1014044.05元。因原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本案的案由有异议,双方并不存在合伙关系,应当属于普通合作的关系,应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因为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金额的具体细项列在了证据目录中,被告按照原告证据目录所列项目的顺序进行如下答辩,对原告主张的项目对应的数额不完全认可,具体答辩意见在举证时再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某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为工程监理和咨询类企业,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招投标等方式签订相关项目监理合同,再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对相关项目开展监理工作,待业主将监理费支付至被告后,被告按约定将项目款支付给原告。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诉争工程项目共七项。 第一项工程:2010年2月5日,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与北京某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长安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环城段)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壹佰贰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叁元(¥1226743.00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082743.0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14400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0年2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北京某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范围为长安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机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监理服务费为甲、乙双方按本项目到账款税后金额1:9分配。2、长安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费总额为1226743元;3、甲乙双方以项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分割,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费用。5、若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进程中需甲方提供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乙方需支付相关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被告某乙公司对尚未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该项目款46622.4元无争议。 第二项工程:2010年3月2日,甘肃省某某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曾用名)签订《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定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业主已委托该监理单位为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定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贰万柒仟伍佰元(¥1627500),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0年3月3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北京某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曾用名)(甲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及范围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定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三、监理服务费1、甲、乙双方按本项目到账款税后金额1:9分配。2、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定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总额为1627500元;3、甲乙双方以项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分割,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费用。5、若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进程中需甲方提供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乙方需支付相关费用。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被告某乙公司对尚未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该项目款项173703.15元无争议。 第三项工程:2015年7月31日,由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兰州(新城)至永靖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兰州(新城)至××路××段提供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兰州(新城)至永靖一级建设项目机电工程全线收费、监控、通信系统,隧道通风系统、隧道照明系统含市政照明)、隧道消防系统机电工程施工监理;监理服务费用总价:人民币陆拾贰万零贰元整(RMB620002.0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及范围兰州(新城)至永靖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项目。......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95%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兰州(新城)至永靖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总额为陆拾贰万零贰元(¥620002)。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原告某甲公司认为被告尚欠应付款项为124000元,被告某甲公司主张已经于2023年4月11日支付原告公司20000元,并于2023年5月14日支付原告公司25400元,尚未支付款项数额为78600元,原告某甲公司在审理中确认被告某甲公司又支付了45400元,对尚未支付项目款为78600元认可。 第四项工程:2018年3月1日,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订立《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监理人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XFJDJL标段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伍拾肆万贰仟元整(¥542000);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51490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27100元;2、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中监理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为主合同义务。发包人每次付款之前,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否则视为支付条件不成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并不视为发包人违约,同时监理人不能因此中止本合同的履行。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及范围为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总额为伍拾肆万贰仟整(¥542000元)。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及范围为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工程监理项目)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工程监理服务费总额为叁万玖仟零贰拾元整(¥39020元)。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 原告某甲公司及被告某乙公司均认可按照合同约定50%计算,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原告某甲公司合同内款项金额1499元尚未支付,原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补充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39020元,业主实际付款金额为37175.2元,按照90%计算被告某乙公司应付金额为33457.68元(37175.2元*90%),被告某乙公司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比例50%支付,不同意按照90%比例支付。 第五项工程:2018年4月24日,被告某乙公司与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内容全线的机电工程(包括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及与之配套的供电、控制部分等;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柒拾玖万叁仟元(¥793000);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75335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3965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及范围: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机电工程JYJDJL施工监理项目......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机电工程JYJDJL施工监理服务费总额为柒拾玖万叁仟元整(¥793000元)。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询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2年6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及案外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唐廊高速公路唐山段共同签章确认《各路段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工程监理服务费明细表》,该明细表载明:按照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2]4号文件中内容同意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监理服务费(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和唐廊高速主体监理服务费)1091511元,以下单位均同意监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和计量方式,其中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JYJDJL总监办182190元,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公路涞曲段JDJL总监办199965元,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XFJDJL总监办39020元,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唐廊高速公路唐山段TLJDJL总监办129618元,唐廊高速公路唐山段TLJL总监办540718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及范围: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机电工程(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工程监理项目)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段增加取消省界收费站及入口治超工程监理服务费总额为壹拾捌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182190元)。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 原告某甲公司及被告某乙公司对合同内金额已经履行完毕无争议,对增补合同部分,原告某甲公司认为被告某乙公司应按增补金额182190元的50%支付,被告公司认为增补合同实际到位金额为181292.56元,而不是182190元,按照增补合同约定给付比例为50%,应支付数额为90646.28元,并提供付款记录,显示业主付款金额为181292.56元,庭后原告某甲公司表示认可应付项目款数额90646.28元。 第六项工程:2017年8月18日,河北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一份,由被告某乙公司对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至肃宁段机电工程进行监理服务,服务费为880000元,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对该项目监理服务进行合作,合作费用总额为880000元,被告某乙公司将服务费金额的50%作为原告劳务费支付给原告。 2020年9月29日,河北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新增项目造成延期,监理服务需延期8个月,新增监理费为330725元。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对涉案项目延期监理服务进行合作,并约定原告某甲公司服务费为165000元。 该项目被告某乙公司已经按照《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比例支付了服务费440000元(880000*50%),未支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七项工程:2018年11月15日,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某某有限公司(发包人)被告某乙公司(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监理;(2)工程名称: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3)工程地址: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4)工程内容: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涞源南互通立交至涞水枢纽互通立交段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隧道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隧道消防工程施工;(5)资金来源:通行费收入;(6)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JGJ1028512。二、工程监理范围监理范围:负责工程开工前准备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相关工作......四、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_陆拾玖万元(¥690000)(互通监控项目监理服务费占148419元,隧道监控项目监理服务费占449880元;隧道消防项目监理服务费占91701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65500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35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及范围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监理项目。......三、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张石高速公路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监理服务费总额为陆拾玖万元整(¥690000元)。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被告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50%比例支付了原告某甲公司345000元。 2018年12月26日,原被告为补偿支付比例差额,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合作内容及范围四川省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和灾备中心改造工程信息化工程监理项目。服务费1、甲方按照乙方所承担的辅助工作量进行分配,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金额50%作为乙方实施过程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2、四川省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和灾备中心改造工程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费总额为壹佰陆拾伍万玖仟元整(¥1659000)。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实际到账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劳询有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为准。4、结算时,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不低于6%),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服务项目名称。如乙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甲方需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6%的税款。5、甲方在收到业主监理服务费后于下季度初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向乙方支付人工劳务费用。 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某甲公司服务款829500元(1659000*50%),被告某乙公司已经支付原告某甲公司644446元,尚未支付数额为185054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28日,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关于监理项目合作费结算的复函》载明:贵公司向通信中心寄递的《关于拖延支付监理合作费用的情况反应》函件收悉,经我公司对函中所提四个项目情况梳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1、山西长平高速公路机电监理项目,合同金额1226743元,2010年1月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比例为1:9。截止目前,未付贵公司合作费用为2019年2月到款金额54136×90%=48772.4元,此笔费用到款时,业主已更名,但我公司未收到通知,财务未将此笔到款计入该项目。2021年3月贵公司与我公司沟通,提供了业主更名资料,我公司财务调账后,发现该项目存在应收账款未回,该项目已给业主开票金额1226742.78元,已回款1196742.78元,差30000元,账目未平,与贵公司沟通后得知,此笔费用为项目资料费,不会再回款,希望贵公司解决因此笔费用我公司承担的税金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故该项目暂未进行结算。2、京台高速建瓯至闽侯段机电监理项已,有效合同金额4100000元,2015年5月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比例1.5:8.5,未付贵公司合作费用为2020年6月到账金额:195238*0.85=165952元。2020年12月22日已申请付款,后经我公司财务核查,该项目存在应收账款未回,该项目已给业主开票4179180元,已回款3947942元,应收账款差额231238元。经与贵公司沟通,此差额中有36000元为项目罚款,该项目目前尚未竣工决算,存在罚款风险,故该项目暂未进行结算。3、太行山高速西阜保定段机电监理项目,有效合同额542000元,2018年11月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比例5∶5,到账金额511900元,应支付255950元,已支付给贵公司242400元,差13550元为履约保证金,已申请付款审批,尚未付款。4、张石高速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改造监理项目,有效合同额690000元,2018年11月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比例5∶5,到账金额635350元,应支付贵公司317675元,已支付贵公司317675元。经我公司研究,贵我双方监理项目合作费结算方案如下:1太行山高速西阜保定段机电监理项目13550元履约保证金,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支付。2、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肃宁段项目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22000元履约保证金,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支付。3、山西长平高速公路机电监理项目、京台高速建瓯至闽侯段机电监理项目,尚有未处理工作事项,待贵我双方财务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支付。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 还查明,2023年11月16日,原告某甲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联系,电话号码分别为133××******及150××××****,电话录音显示***与***联系,对2019年河北曲港高速项目及河北太行山高速西阜保定段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表示支付比例为50%的合同已经签订,剩余40%比例费用的合同还没有签,其他项目需要支付40%比例费用的合同已经签到四川项目合同中,***表示认可。 2023年11月27日,原告某甲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联系,号码分别为133××××****及150××××****,电话录音显示通过双方通过签订四川项目合同支付了补签40%比例费用,但与三个项目补签40%比例差额844800元相比,还差15300元,***表示合同要签平,并说已告知公司***,让***联系处理。 2023年11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副总***与被告某乙公司市场总监***电话联系,号码分别为157××××****及136××××****,电话录音显示***与***对太行山西阜保定段项目和曲港高速项目项目合同40%金额补签事宜,***表示需要按程序走,需要挑合适项目签订合同。 原被告双方对项目款有争议部分为: (一)第三项工程对于增补的部分工程: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业主方应增补39020元,原告某甲公司主张业主实际支付费用为37175.2元,要求被告公司按照业主实际支付费用为37175.2元的90%支付项目费用,被告某乙公司认为应按照业主方支付金额37175.2元对应的50%支付给原告。 (二)关于第六项工程延长监理期限监理费用,曲港高速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增加的监理费为330725元,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为165900元,原告某甲公司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监理费330725元的90%支付服务费,被告某乙公司认为应按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的165900元支付服务费。 (三)关于原被告签订四川项目服务合同,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金额为1659000元,约定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为50%,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甲公司829500元(1659000*50%),被告某乙公司已付644446元,欠付185054元,双方无争议;原告某甲公司认为该协议系与被告某乙公司为补偿原告三个项目(2018年3月1日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542000元、2017年8月18日曲港高速曲阳至肃宁段项目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880000元、2018年11月15日张石高速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监理服务费690000元)剩余40%监理费用签订的协议,以上三个项目40%的费用为844800元,与四川项目工程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金额829500元相比差额为15300元,被告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公司15300元,原告提供证据为***与***电话录音及***与***电话录音,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监理合同协议书》、《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庭佐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某甲公司下列款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包括第一项工程服务费46622.4元、第二项工程服务费173703.15元、第三项工服务费78600元、第四项工程合同内服务费1499元,第五项工程补充协议服务费90646.28元、第六项工程保证金44000元及四川项目未支付款项185054元,上述无争议服务费款项为620124.83元。 关于原被告存在争议部分,原被告对争议(一)中增加监理费37175.2元和争议(二)中延长监理期限监理费总额330725元均无异议,仅是对被告某乙公司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比例存在争议,原告某甲公司认为支付比例为90%,提供证据为(1)前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为90%,后期合同虽然约定50%,系为了规避公司的规定;(2)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及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电话录音,被告某乙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50%比例支付,不同意按照90%支付,根据原告某甲公司的证据及被告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前期合同约定比例均为1:9,后期合同调整为5:5,但原被告对合同调整为50%以后的差额部分另行签订协议进行了补签找平,该两个项目虽未补签合同,但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及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某乙公司对争议的太行山西阜保定段项目和曲港高速项目项目监理费差额40%未补签合同系认可的,也同意找合适的项目进行补签,通过上述事实,本院认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按照监理费用的90%支付原告某甲公司监理费用,数额为331110.18元【(330725+37175.2)*90%】。 关于四川项目合同款部分,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金额为1659000元,按照合同约定50%比例计算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甲公司监理费用为829500元(1659000*50%),该协议系与被告某乙公司为补偿原告三个项目(2018年3月1日太行山高速公路西阜保定段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542000元、2017年8月18日曲港高速曲阳至肃宁段项目机电工程监理服务费880000元、2018年11月15日张石高速山区段提升工程消防及监控施工监理服务费690000元)剩余40%监理费用签订的协议,上述三个项目40%的费用为844800元【(542000+880000+690000)*40%】,与四川项目工程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服务金额829500元相比差额为15300元,被告某乙公司还应给付原告某甲公司153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2023年11月27日***与***电话录音及相关合同可以证实,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某甲公司服务费差额15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某甲公司服务费966535.01元(46622.4元+173703.15元+78600元+1499元+90646.28元+44000元+331110.18+185054元+15300)。 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用966535.01元及利息(以应付款项966535.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6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