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市广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地汽车博览城**308/408。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玥,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戴鹏,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交),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扬州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小川
审判员  方 俊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