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1民初22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顿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顿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